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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山东省政府债发行)

山东:发行国债增量融资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向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关于妥善解决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手段,积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加大在建项目融资力度。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职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相关在建项目是指国发[2014]43号文前已按照有关投资主管部门规定完成核准、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并已开始施工。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梳理核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融资需求,主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高效推动在建项目融资政策落实。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贷款合同并发放贷款、符合政策要求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在全面控制风险,落实授信条件。在此前提下,必须继续按照合同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暂停贷款;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到期但项目自身经营收入不足以偿还本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协商重新修改贷款在后续借款与前次借款合同约定的责任一致并确保借款合同金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合理范围内签订合同。确定贷款期限并补充合格有效的抵押品。

规范支持在建项目增量融资,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债券制度。由于已签约贷款金额无法满足建设需要,且无其他建设资金来源,暂时不宜转型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形成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通过发行国债满足。加强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将债券收入和支出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债券资金优先用于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重点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交通、水务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水利、城市地下管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政府债券管理相关配套措施,做好盘活存量财政资金和国库资金调度工作。对具有相应国债发行额度且国库余额超过1个半月国库支付保障水平的市县,允许财政部门在国债发行额度内,将超额国库资金用于国债发行前的资金周转,协调解决在建项目融资与国债发行的时间差。

山东省政府债券发行(山东省政府债发行)

《意见》要求创新体制机制,拓宽在建项目融资渠道。对融资平台公司签约贷款额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在建项目,优先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弥补在建项目增量融资需求不足。要尽快在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中整理筛选一批适合PPP模式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公开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参与。公开收入协议规则,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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