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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盈债券型基金(招商安盈保本基金净值查询)

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基金,于2012年8月20日设立。根据《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本基金第一保本期为三年,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根据《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第一保本期为三年。基金到期,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基金可以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无需召开股东大会。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聘请中国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的担保人,并于第一个保本期结束后转入下一个保本期。资金保证期;同时,《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将被修改。1、本次修订主要修改了《基金合同》中“解释”、“基金基本信息”、“资金保证及基金担保”等内容,同时修改了“《基金合同》当事人”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以及权利和义务”。已进行更新,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合同其他部分也同步修改更新。基金管理人还更新了附件一:担保合同。投资者可登录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本公告解释权归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附件一2015年8月14日合同号: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保本期担保合同【中国合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法定代表人:张光华电话:0755-传真:0755-邮编:担保人:众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西城区平安里西街28号中海国际中心12楼北京法定代表人:李若谷电话:010-传真:010-邮政编码:鉴于: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相关规则公告及《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于基金转入第二保本周期规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为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应当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关联方利益。基于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合同》。保证人在第二个资金保证期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保证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按照《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涉及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时,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就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认可、接受和同意。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中使用的词语或缩写与《基金合同》解释部分具有相同含义。如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一、担保范围及最高限额1、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分为上一保本期限的选择或默认选择转至当前保本期。持有至本期保本周期届满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以及过渡期内认购并持有至本期保本周期届满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它们的计算方式如下:1.1。选择从上一保本期或默认选择转至当前保本期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从上一保本期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内持有基金份额至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当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保本期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持有基金份额至基金份额转换日到期。1.2.过渡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间认购并持有的金额期限基金份额转换日到期基金份额代表的资产净值+过渡期认购费2、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为保证范围。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从上一保本期转入本期。在保本期限内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从上一个保本期限或默认选择转至当前保本期限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且到期资本保证期的日期。基金份额净值乘以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计算得出的总金额低于上期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至当前保本期限并持有至到期。差额;对于在过渡期内认购并持有基金份额并持有至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内认购并持有的期间。期间基金份额乘以保本期满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计算得出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过渡期内认购并持有的持有人。部分。保本补偿差额为转入保本补偿差额与过渡期保本补偿差额之和。3、本基金当前保本期募集限额为50亿元人民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1亿元。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从上期保本期转入或默认选择转入本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并认购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除外过渡期内,基金份额持有者认购的部分或其他基金份额在资金保证期满日之前赎回或转换的,不享受保证范围,保证的最高限额保证人的责任不超过本期资金保证期的起始日。确认资金担保金额。经保证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提高保证责任金额的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5、保本期满日是指基金保本期到期的最后一天。本基金的保本期限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本期保本期限开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的相应日期止。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资金保证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保证期保证期为自基金资金保证周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3、担保方式保证期间,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四、排除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1、保本期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从上一保本期转出或默认选择转至原保本期。当前资金保证期限并持有该基金。到期基金份额、过渡期内认购和持有的基金份额、资本保证期满之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之和计算得出的总金额不低于资金保证金额;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满前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期保本期内认购或转入。基金份额;4、《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发生在保本期内;5、资金保证期内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变更基金管理人,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6、资金保证期满后基金份额净值减少;7、因不可抗力造成基金投资损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免除资金保证义务;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的规定可能会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但法律法规要求修改的除外。五、责任分担及偿还程序1、保本期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从上一保本期转入或违约至本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的,过渡期认购并持有至当期基金份额与保本期满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协议《基金合同》完全履行资金保证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资金保证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出具书面声明《基金合同》。2、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并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管理人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补偿金额。保证人将上述赔偿金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账户后,即已全面履行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需一一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赔偿金的分配和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不承担责任。3、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保证周期届满后最迟20个工作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资金保证补偿差额。

4、保本期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本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过渡期间认购并持有到期基金份额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相应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的乘积之和小于资金保证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未履行本金保证金额的第《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号及本合同上述条款约定的资金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自保险期限届满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请求解决。第《基金合同》号第二十二部《争议处理及适用法律》规定,关于资金担保赔偿余额的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寻求赔偿的,只能在担保期限内支付。5、在资金保证期内,保证人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保证人资格,或存在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更换保证人。经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保证人的方式终止本《基金合同》,并要求保证人对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管理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自身过错造成的,并赔偿相关损失。六、追偿权利、追偿程序及清偿方式1、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退还担保人为履行担保责任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明确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保证人请求的赔偿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保证人请求的赔偿金额,以及担保人的表现。保证责任所支付的其他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保证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担保人为赔偿、追偿而发生的催收费用、通讯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或质押财产处置费等。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1个月内向保证人提交经保证人批准的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应当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并按照担保人的要求明确还款时间和方式。经批准的还款计划返还担保人为履行担保义务而支付的全部款项,加上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经保证人批准的还款计划,或者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金额及其他费用并赔偿保证人造成的损失。七、担保费的缴纳1、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2、担保费缴纳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中支付,按本条第3款的公式每日计算,每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后十个工作日内与担保人核对上月担保费情况。担保人应当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上月担保费转账函,由基金管理人接收。收到函件后,担保费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入担保人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付款日期顺延。担保人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开具合法发票。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每日担保费=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招商安盈债券型基金(招商安盈保本基金净值查询)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基金公告的本期资金保证期开始日起至保证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资金保证期届满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结束。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都应包含在该期间内。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办法本《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九、其他条款1、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2、本《保证合同》以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成立,并应自本期资本保证期开始日起生效。3、本基金资金保证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和保证人均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4、担保人承诺在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内继续提供资金保证担保的,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应当另行签订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地点: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保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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